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情形有哪些

退休人员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以下:

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三、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时间: 2024-10-15 04: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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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

劳动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认定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鉴于认定工伤的一个原则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所以大致举例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但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另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即使符合三工条件,也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3.劳动者自残或自杀的. [法律依据] <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是什么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认定中中止的情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

工伤认定申请不通过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申请不通过的情形有: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受伤害职

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情形有: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认定的基本情形有几种

工伤认定的基本情形有以下七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工伤认定中止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中止情形包含以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