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监护人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时间: 2024-11-22 16: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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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民法总则监护人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

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总则监护人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中小孩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中监护人有哪几种类型

监护人分为3种类型: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都包括什么呢

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以下: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39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三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民法总则三十六条规定有以下内容: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