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是什么

代位求偿指的是指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遭遇的损失而行使赔偿权力向责任赔偿方要求索赔。

代位求偿的根本是债主体的更替,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对于代位求偿也有三种说法:债权拟制转移说、赔偿请求权说、债权移转说。代位求偿的事由主要为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共同海损、产品质量责任、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其诉讼时效根据具体时间而定有1年、2年、20年三种类别。

时间: 2024-09-22 22:03:42

代位求偿是什么的相关文章

代位求偿审批要多久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由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故此处的"取得代位求偿日"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一般代位求偿要多久

一般代位求偿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一般是几个月左右. 代位求偿制度是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额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新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意思是什么

新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意思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1.代位求偿权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赔付的被保险人后就可直接向第三人追偿的法定权利,不需要被保险人作为:委付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先由被保险人明确提出委付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经保险人承诺,委付才能发生效力. 2.代位

代位求偿什么情况不赔

代位求偿主要有两种情况不赔: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部分赔偿不可以使用代位求偿. 2.车辆停在路边,车被砸了或油漆面被刮花,但是又找不到第三方等特殊情况,也不可以使用代位求偿.而如果是自己的车被别的车撞了,这时候可以用代位求偿,先获得赔偿再向责任方索赔. 温馨提示:代位求偿需要有明确的责任方,而且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车损险,不是所有的车险险种都可以使用代位求偿.

委付和代位求偿的区别

代位求偿: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委付是放弃物权的一种行为.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失,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予以赔偿.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1.取得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 2.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

代位求偿原则的作用

车险的代位求偿的作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求偿算出险吗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方付全责的时候,在对方没有赔付能力的前提下,车主可以先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之后再由保险公司去进行追偿.目前保险公司对于该种情况的意见不统一,一部分保险公司不算作出险,而另一部分保险公司算作出险但不影响来年的保费. 由于代位求偿保险公司追回赔偿费用的几率很低,这部分赔偿损失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因此多家保险公司的规定都是代位求偿算出险.具体的情况投保人可以询问保险公司的客服,只要不影响来年保费,算出险也是没什么影响的.

代位求偿需要什么材料

代位求偿需要的材料有: 1.案件索赔申请书: 2.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3.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 4.责任对方的保险单: 5.损失确认书: 6.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等.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45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数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