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

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洪武九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直隶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后分设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掌各省军、司法权力,后逐渐被巡抚制度代替,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时间: 2024-11-05 12: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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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官吏制度

明朝的官吏制度如下: 1.明朝官制分两部分,选官制度和任官制度: 2.明朝官制分为中枢.地方.军事官制三部分: 3.内阁为皇帝辅助.办事机构,是六部之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 4.地方官制,明朝共设省.府.县三级行政机构: 5.军事官制,明朝设锦衣卫,武官掌有监察百官万民之权.

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1.唐朝行政区大体上继承隋朝晚期的郡县制,为州县二级制,后期划分成节度使州县三级制. 2.宋朝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和府,州和军,监和县三级政区. 3.元朝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4.明朝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县以下为里甲制,后改为保甲制. 5.清承地方行政制度是承袭于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由此转化为清朝十八省行政系统.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为省,府,县三级制或称总督制.

明朝实行什么制度

明朝的政治制度中央的最高权力在皇帝,后来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后来设置内阁,内阁的作用只是顾问,六部的权力也比较弱.但是这只是明太祖创立这套体制的初衷,并只在洪武和永乐两个朝代执行过.整个明朝,后来的满清政治制度非常接近此种制度. 到了仁宣之后,因为当时明朝文官治国的思想开始逐渐浓厚,具体的行政权向内阁和六部转移.同时还设有监察机构和特务机构,加强对全国臣民的监视.在地方设立三司,加强地方管理.

明朝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明朝的政治制度为君主制,明朝的政治制度中央的最高权力在皇帝,后来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后来设置内阁,内阁的作用只是顾问,六部的权力也比较弱.但是这只是明太祖创立这套体制的初衷,并只在洪武和永乐两个朝代执行过.整个明朝,后来的满清政治制度非常接近此种制度. 到了仁宣之后,因为当时明朝文官治国的思想开始逐渐浓厚,具体的行政权向内阁和六部转移.同时还设有监察机构和特务机构,加强对全国臣民的监视.在地方设立三司,加强地方管理.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十三个方面: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主要针对单位办公用品的计划.采购.分发和保管及销毁.值班管理制度: 明确值班职责,严肃值班纪律,及时处理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印章管理制度:管理公司各类印章的雕刻制作和使用.车辆管理制度: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地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内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安全和整洁.会议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项会议及各类培训流程.统一会议管理模式.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宿舍管理制

隋唐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么

隋唐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以道州县制为主,隋炀帝时实行过郡县制. 从东汉至南北朝,不断沿用州制.虽然各个时期都有改动,州的划分.数目与名称不尽相同,但基本格局未变,均以州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构机,下辖郡.县等.到隋炀帝时,废除州制,恢复推行郡.县二级地方行政制度.至此,中国历史在八百多年后又回到秦初的统治方式. 唐.宋.辽.金几代朝廷改用道.府.路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制度.唐太宗分全国为十道,每道各辖几十个州.中唐又析置十五道,井与节度使制度逐渐融合.在道制之外,又有府制.分别设在国内要地和边境地区.

元朝地方行政制度有哪些创新

元朝地方行政制度的创新是行省制度,在中央门设置了管理西藏的机构宣政院,设澎湖巡检司负责管理澎湖和琉球,有利于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管理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

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元代地方行政制度是行省制,特点和作用是行省具有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这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 行省制度既使权力集中于中央,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行省的领导体制是一署多员与长官节制相结合.这就有利于官员的相互制约,也即可以说是实行集体领导集中相结合的领导方式.行省权力大而不专,较成功地解决了地方势力坐大的积习.

列举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大致上继承元朝行政区划,其一级地方行政区分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的都布按三司制度,分别掌管行政.司法与军事等三种治权,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布政司通称省,底下依序有道.府与县.道是明朝特别设置介于省和府.县之间的行政单位,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府原为元朝的路,以税粮多寡为划分标准.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军事区划有卫.所两制.明代宗.明英宗时设有中央派出管理行政的巡抚与管理军事的总督,地位在布政司与都司之上.为限制巡抚与总督的权力,又设有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