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转让需要交纳契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公司整体转让实际上就是变更股东。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时间: 2024-12-25 14:22: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公告. 公告指出,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qu
企业整体价值是对一个企业实力和前景的总体分析后的评价,企业整体价值的计价基础不仅取决于计价的环境或目的也与计价目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对企业几个角度的分析可以分析评估得出企业的整体价值. 从企业计价学的角度看,它的金额介于投资者整体购入企业愿意支付的.与企业的产权所有者转让企业整体希望收到的价款之间,也可以用边际价值表示,即企业主拥有的包括该企业在内的总资产的价值减去企业主放弃该企业后的总资产价值的差额. 西方经济学认为,一家企业也是一项资产,它对投资者文具盒有经济效用,即投资价值.因此,可运
企业间转让债权债务是合法的.只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不可以,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均不可以摊销扣除,但外购商誉可以作为成本项目处理,即<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是收购企业的购买成本与被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包括正差额和负差额.负差额通常又称负商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对于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去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的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然后入账之后,从那个月起,根据土地的使用权规定的年限,分摊企业管理的费用.对于规定的年限一般是七十年,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面规定的起止日期去进行相关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 可以转让,需要质权人与出质人就应收账款质押签订质押合同.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应收账款列为可以出质的权利之一. 企业应收账款转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式: 1.应收账款抵借,是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信贷机构或代理商订立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有权以一定额度为限借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2.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信贷机构,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
企业价值的评估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极其重要.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是否可行,必须看这一决策是否有利于增加企业价值.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往往出现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等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等,都涉及到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问题. 用公式可表示为:企业价值=企业所有单项资产的公允评估价值之和-企业确认负债额的现值+商誉价值.企业价值也可表现为:企业价值=目前净资产的市场价值+以后可能经营年限之内每年所有可能回报的现值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