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的基本义务有:

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 2024-10-23 16: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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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催告该名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且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可以要求该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股东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董事的义务: (一)注意义务: 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公司法>对勤勉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我国对董事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以普遍谨慎.勤勉之人在同一类公司,同一类职务,同一类情形下所具有的注意程度.经验.技能和知识水平为判断标准. (二)忠实义务: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含: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

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相对于公司以外的人享有股权优先受让权,例如: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股东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变更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含: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

公司法股东除名是什么意思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

公司法股东除名指的是什么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

公司法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