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可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时间: 2024-10-27 00: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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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可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重新鉴定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

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时效限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程序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程序是: 1.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移送: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6.形成鉴定意见并且送达鉴定意见书.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轻伤重新鉴定

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根据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

如何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具体的收费标准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次,(省级)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元/例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次.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

什么时候申请司法鉴定比较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