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中心工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职工活动支出。工会为会员及其他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
1、职工教育费。工会举办的政治、文化、科技、业务等业余教育活动所需的教材、教具、用品的消耗费、设备的购置、维修费;教育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资料费等;外聘讲课教师的讲课费;工会开设的职工文化活动的书报、杂志、家俱用品等的开支,其他用于职工教育有关的费用。
2、文体活动费。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日常文艺活动和购置文艺用品等开支。包括组织文艺积极分子开展活动支付的交通费、培训费、观摩费、奖励费等;小型乐器、服装、道具购置费及文艺设备维修费;参考资料及各种文艺用品消耗费。优秀文艺创作、汇演、电视片摄制制作的费用及评审、奖励费用;购置各种文艺活动设备(固定资产)的费用;文艺汇演及其他业余演出应由工会承担的费用。开展职工业余体育活动应由工会负担的开支。包括:购置各种球类、棋类、扑克牌、游泳、田径等运动项目体育用品;小型器械、大型设备购置、维修费用,运动员服装的购置、洗涤费,积极分子的奖励费、夜餐费、观摩费等;运动会或单项比赛应由工会负担的各项开支。文艺汇演、参演获得优秀节目和优秀演员的奖励,集体奖,以荣誉为主,个人奖,奖励面控制在演出节目的30%以内。奖励标准由工会委员会集体商定报单位领导批准。
3、宣传活动费。开展宣传活动应由工会负担的各项费用。包括: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等报告会、讲座的报告人酬金;举办宣传、展览、板报所需的资料图片、纸张等消耗用品费;组织美术、书法、摄影活动的费用、优秀作品的奖励费;宣传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
4、其他活动支出。除以上活动外,由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费用,包括工会支付的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等。
(二)维权支出。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3、法律援助费。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
5、送温暖费。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如参与立法费等。
(三)业务支出。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工会举办的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费用。
2、会议费。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3、外事费。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发生的有关支出。
4、专项业务费。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5、其他专项支出。无明确列支科目的,与工会业务有关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四)行政支出。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开支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燃料费、保险费、维修费、其他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维修(护)费、租赁费、招待费(餐费、其他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4、其他行政支出。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1、房屋建筑物购建。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电缆、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2、办公设备购置。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3、专用设备购置。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4、交通工具购置。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5、大型修缮。各类设备、建筑物等的大型修缮支出。
6、信息网络购建。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核算。
7、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六)其他支出。各级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七)在上述范围内没有涉及到的确属工会工作的开支项目,在不违反财经纪律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