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中十恶的特点和实质

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特点是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统治基础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因此其目的是要求拥护中央集权,拥护统治者的统治。实质是教育人民不存谋反之心,确保国家统治。

时间: 2024-08-06 21: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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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十恶的特点及实质

1.谋反,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谋叛是指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 4.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 5.不道,无道. 6.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8.不睦. 9.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 10.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异同

二者区别在于体例和内容不同: 体例方面的区别: 宋代法典不称律,而称刑,以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对刑事法律加以汇编,<宋刑统>在篇下设门,整部法典分为213门,先列明律条及疏议,再在准字以下编列前朝和宋初的敕.令.格.式,将同一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集中汇编:新增起请条32条,对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具有法律效力: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唐律疏议>中有44条类推适用的条文,散见于律文之中,<宋刑统>将唐律条文统编一门,集中附录在名例律之后:

唐律疏议的篇名和篇数

第一篇<名例律>;第二篇<卫禁律>;第三篇<职制律>;第四篇<户婚律>;第五篇<厩库律>;第六篇<擅兴律>;第七篇<贼盗律>;第八篇<斗讼律>;第九篇<诈伪律>;第十篇<杂 律>;第十一篇<捕亡律>;第十二篇<断狱律>.

唐律中五刑是什么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具体如下: 1. 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2.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3.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4.流刑

唐律的特点是什么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一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应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点: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 唐朝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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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游戏美术配色的原因,在这个游戏中,主角身上的红色更加醒目.史高治身上用红色是为了增加区分度,吸引玩家的目光.史高治在这个游戏中常去绿色丛林中冒险,红色是绿色的补色,一大堆绿色当中出现一点红色,将玩家的目光吸引到主角身上.从美术设计的角度来看,不但醒目,而且还合理,同时也方便玩家操作游戏.

佛教的十恶是哪十恶

十恶俗称"十恶不赦".中国古代十种为常赦所不原的重大犯罪.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三为谋叛,四为恶逆,五为不道,六为大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九为不义,十为内乱.自秦及以后逐渐形成,北齐时始定重罪十条:一反逆,二谋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隋代始以"十恶"之名,定入法典.经唐至清,除元代改名为诸恶外,相沿不改.<唐律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试述八议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由汉朝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八议制度既是其中之一. 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部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