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时间: 2024-12-28 01:21:12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