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成立的条件

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成立的条件

1、生产技术水平保持不变

2、保持其他生产要素投入数量的不变,只改变一种生产要素的投入量

3、边际产量递减发生在可变投入增加到一定程度之后

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可变要素投入量与固定要素投入量之间的比例在发生变化。在可变要素投入量增加的最初阶段,相对于固定要素来说,可变要素投入过少,因此,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量逐步接近最佳的组合比,其边际产量递增,当可变要素与固定要素的配合比例恰当时,边际产量达到最大。

如果再继续增加可变要素投入量,生产要素的投入量之比就越来越偏离最佳的组合比,于是边际产量就出现递减趋势。

或者说是因为对于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来说,可变要素投入量和不变要素投入量之间都存在一个最佳的组合比例。

时间: 2024-08-06 05: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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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际递减规律成立原因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内容是: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是递减的. 据基数效用论者解释,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成立的原因,可以是由于随着相同消费品的连续增加,从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角度讲,从每一单位消费品中所感受到的满足程度和对重复刺激的反应程度是递减的.还可以是由于在一种商品具有几种用途时,消费者总是将第一单位的消费品用在最重要的用途上,第二单位的消费品用在次重要的用途上,如此等等.这

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存在的条件

当这种可变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小于某一特定的值时,增加该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产量是递增的:当这种可变要素的投入量连续增加并超过这个特定值时,增加该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产量是递减.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可变要素投入量与固定要素投入量之间的比例在发生变化.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名词解释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thelawofdiminishingreturns),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规律之一.是指在其他投入固定不变时,连续地增加某一种投入,所新增的产出最终会减少的规律.该规律另一种等价的说法是:超过某一水平之后边际投入的边际产出下降. 在一定时期内,产量的增加,会降低产品的平均固定成本,因而会使平均成本下降.这就是所谓的规模效应.但这是有条件的.

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内容是什么

内容:在其他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在连续等量地把一种可变要素增加到其他一种或几种数量不变的生产要素上去的过程中,当这种可变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小于某一特定的值时,增加该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产量是递增的:当这种可变要素的投入量连续增加并超过这个特定值时,增加该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产量是递减. 原因: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存在的原因是: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可变要素投入量与固定要素投入量之间的比例在发生变化.在可变要素投入量增加的最初阶段,相对于固定要素来说,可变要素投入过少.

经济学的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

商品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是指:在保持效用水平或满足程度不变的条件下,随着一种商品消费数量的增加,消费者增加一单位该商品而愿意放弃的另一种商品的消费数量是逐渐减少的,即随着一种商品数量的增加,它对另外一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递减. 随着第一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同时第二种商品消费量减少,结果第二种商品相对稀缺,因而消费者就会更偏爱第二种商品.这时,只有得到更多的第一种商品,消费者才愿意放弃这种稀缺的商品.一般来说,一个人所消费的某种商品的数量增加时,在一定范围内所获得的总效用也会增加.但物品的边际效用,随

边际产量递减规律的含义是什么

边际产量递减规律,也称为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其基本含义为在技术水平和其它投入保持不变的条件下,连续追加一种生产要素的投入量,总是存在着一个临界点,在这一点之前,边际产量递增,超过这一点之后,边际产量将出现递减的趋势,直到出现负值.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1.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收养成立的条件有: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被收养人也应符合要求,收养与送养双方须自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等条件.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