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时间: 2024-11-27 08: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