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构成要件和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时间: 2024-09-21 18: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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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什么方面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

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要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 3.须债务陷于迟延;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之权利.一般都规定债务的专属权不得代位行使. 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它有二层含义:其一,此权利只为某一特定主体享有. 其二,此权利只可由该权利享有者亲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这种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质,可称为权利行使的专属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效力有哪几种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 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