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有: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时间: 2024-09-17 15: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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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子可以归孩子吗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后房子可归孩子,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与孩子的条款是赠与的条款,只要没有合同无效等事由,该赠与的内容即是有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离婚协议中债务约定能否约束他人

离婚协议中债务约定不能约束他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不受离婚协议约束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旅游中常见的不文明行为有哪些

旅游中常见的不文明行为有随处抛丢垃圾.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上厕所不冲水,不讲卫生. 为了强化文明出行,中央文明办和国家旅游局早在2006年10月就出台<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倡导旅游中的文明行为.

离婚协议中债务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债务的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生活中常见的碱有哪些

生活中常见的碱有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镁.碳酸钠.碳酸盐等,食用碱并不是一种常用调味品,它只是一种食品疏松剂和肉类嫩化剂,能使干货原料迅速涨发.食碱能中和深绿色蔬菜上由于农药的过量喷施而粘着的有机酸或硫化物,从而可以保住蔬菜原有的本色,并去除农药对蔬菜的污染.

生活中常见的噪声有哪些

生活中常见的噪声有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生活噪声.具体有: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噪声,各种机器和设备噪声.打桩机.推土机噪声,公共娱乐场所.商场等产生的噪声.具体分类如下: l.交通噪声.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噪声,车辆拥有量增加,交通噪声污染日益严重. 2.工业噪声.来自工厂的各种机器和设备,工业噪声是造成职业性耳聋的元凶. 3.建筑施工噪声,建筑用的混凝土搅拌机.打桩机.推土机.钻机.风动工具等产生巨大的噪声. 4.生活噪声.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等发出的声音以及人

生活中常见的力有哪些

生活中常见的力有:重力(万有引力).弹力.摩擦力.分子力.电磁力.核力等. 力是力学中的基本概念之一,是使物体改变运动状态或形变的外因.在动力学中它等于物体的质量与加速度的乘积.力是物体对物体的作用,力不能脱离物体而单独存在.两个不直接接触的物体之间也可能产生力的作用.力的作用是相互的. 力的作用效果: 1.力可以改变物体的形状,使物体发生形变. 2.力可以改变物体的运动状态(速度大小.运动方向,两者至少有一个会发生改变). 3.力使物体保持匀变速不变.

离婚协议中处分了婚前财产合法吗

离婚协议中处分了对方婚前财产的是不合法的,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只有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即使是夫妻,另一方也无权处分属于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吗

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