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当在显著位置用中文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的规定,进口商品应有中文标签,特别是进口食品必须粘贴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备案的中文标签,否则不得进口。
一般贸易进口的商品都必须加贴中文标签,否则不得进口销售。 但是,跨境商品一般是以行邮的进境方式进入保税区的,属于个人物品,贸易方式为个人物品的,是无需提供食品标签的。
时间: 2024-12-19 12: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