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的。(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分析
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
由于很多人的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时间: 2024-10-06 17: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