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
容器容积超过100毫升,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需办理交运。
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是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的条例。于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
时间: 2024-10-22 0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