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房屋租赁他人,因承租人未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向业主催缴,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业主应予缴纳,而业主和实际居住人的权利和义务受租赁合同约束。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的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但这样,业主亦需要交纳基础供热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时间: 2024-12-26 05: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