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时间: 2024-11-10 08: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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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先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

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

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一)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 先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顺序之分,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同意负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它赋予债权人以请求履行债务时的选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适用的时间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先诉抗辩权定义是怎样的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

什么是第三人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一并列入破产债权,因破产债权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此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权利,故,保证人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

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后果是怎么样的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可能会导致债权人会直接对保证人提出债务偿还的请求.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先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一并列入破产债权,因破产债权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此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权利,故保证人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