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设立中心学校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时间: 2024-07-28 23: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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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

初中有档案吗

现在初中阶段都没有建立个人正式档案,到高中阶段才有个人档案.但这并不是说在初中没有档案,初中的档案是分散保管在学校文书档案中,比如说学籍档案中个人花名册.入团申请书.成绩表.奖励记录等都应该在学校的文书档案中. 初中毕业生毕业后档案最终归于县或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在这之前应该在乡镇的中心学校或者类似于教育组教管站之类的管理机构,除非参加工作或者升学,新的单位需要档案才有可能凭借调档函拿出档案,一般自己不容易拿到自己的档案的.

初中生走档案吗

1.初中生学籍档案只是和你要上的高中有关,如果你不上高中那么初中生学籍档案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在以后的工作中人们是不会看初中生学籍档案的,如果初中生毕业直接就读中专学校,学校会不会去有关部门拿档案,要看你上的学校. 2.现在初中阶段都没有建立个人正式档案,到高中阶段才有个人档案.但这并不是说在初中没有你的档案,你初中的档案是分散保管在学校文书档案中,比如说你的学籍档案中个人花名册.入团申请书.成绩表.奖励记录等都应该在学校的文书档案中. 3.因为你已经毕业15年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的规定,查阅本人

南川的中心乡镇有哪些

南平镇.水江镇.大观镇. 南平镇地处南川西南面,距市中心16公里,占据重庆市区进入南川市的东南门,位于南川石莲.神童.兴隆.南城.金山.景星.丛林等乡镇办事处中心. 水江镇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北部,镇政府所在地距南川城区26公里,分别与涪陵.武隆等区县接壤,进入乌江.长江航线,仅为80公里. 大观镇,位于南川西北部,距城区24公里,距重庆60公里,东与沿塘社区.河图,北接黎香湖,西与巴南区接界,南挨兴隆,是一个建制镇,也是重庆市级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境内交通四通八达,

开办学校的条件

申请办学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民促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中,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古代的学校叫什么

古代将国家设立的学校叫国学,私人设立的学校叫私塾,官府设立的学校叫官学,对儿童进行教育的地方叫蒙馆,至唐宋之后将私人或官府所设的聚徒讲授.研究学问的场所,称之为书院.   学校,是指教育者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学校教育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有计划的以影响受教育学校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并最终使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达到预定目的的社会活动.

公司设立不能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公司设立不能,顾名思义,即公司设立没能成功,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设立不能的主要表现如下: 1.资金未能按期募足: 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没有进行或不给予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

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吗

居住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可通过合同设立,原则上须无偿设立且不可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了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动产抵押权何时设立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