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靠人民的支持,坚持群众路线,积极防御开展反间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时间: 2024-11-11 19:39:12
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掌管对外情报和反间谍工作,担负保卫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中国的国家安全工作原统由公安机关负责. 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分工是:前者主要是对外,后者主要是对内,互相结合,组成一个完整的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安全体系.根据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1.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3.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反间谍法立法宗旨是:防范间谍行为:制止间谍行为: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间谍既指被间谍情报机构秘密派遣到对象国(地区)从事以窃密为主的各种非法谍报活动的特工人员,又指被对方间谍情报机构暗地招募而为其服务的本国公民.广义来说,间谍是指从事秘密侦探工作的人员,从敌对方或竞争对手那里刺探机密情报或是进行破坏活动,以此来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
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主管单位从法律名词上直译为主要管理部门,针对现阶段而言比自己所在部门高一级的有直接管理权的单位(部门).例如:某公司有保卫部,保卫部的主管单位就是:党委(直接主管).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有以下原因: 1.需要制度建设,具体把党的意志和政策,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2.在党领导下依法治国,在国家安全层面需要一个标志性的法律,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国家安全工作也需要依法开展: 3.明确反间谍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当前,我国反奸防谍形势异常严峻复杂.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刺探窃取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严重威胁着国家安全.
业务主管单位:指业务主要管理部门,针对现阶段而言比自己所在部门高一级的有直接管理权的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 1.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地方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和机构: 2.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县级以上的上述机关相应部门: 4.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5.军队系统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问题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