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的,属于正当开除范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 2024-10-22 18: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