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有住房详细解读如下:
1、在南京,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权属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以下房屋是南京不得出租的房屋: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3、在南京,如果是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时间: 2024-10-03 00: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