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是什么官职

1、御史,中国古代官名。商周时为史官。秦代御史兼掌监察,开监察机关之端。

2、御史大夫为最高监察官和副丞相,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御史等。汉初沿秦制,但改御史中丞为御史中执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设御史中丞,其下因事而设若干御史

时间: 2024-09-20 0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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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御史是什么官职

明朝御史是执掌监察官员的一种官位,上至正二品,下至正七品.御史专门作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负责监察朝廷官吏.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仍保留监察御史,另设左.右都御史作为都察院长官.监察御史隶属于都察院,最高长官为都察御史,正二品,明朝大九卿之一,但普通的御史官职并不高,是正七品官,但权力范围却空前大,不论是国家大事,例如打仗.科举.教育,还是小事,如皇帝娶媳妇,太子出阁之类,监察御史都可以建言.

西台御史是什么官职

西台御史就是御史,因为西台是御史台的通称.明初亦设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改为都察院,清代因之,御史台之名遂废.但在文章中仍称御史台. 西台御史-西台即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构,长官为御史大夫.自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为监察性质的官职,一直延续到清朝. <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汉朝御史统归御史台领导,按职掌分为侍御史和治书侍御史,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之前,汉朝的刺史也是监察官,也是御史的一种.三国时,曹魏于殿中省置殿中侍御史,掌记录朝廷动静

唐朝御史是什么官职

1.台院侍御史:负责纠举.弹劾朝廷百官. 2.殿院殿中侍御史:掌殿各种仪式."正班,列于阁门之外,纠离班,语不肃者". 3.察院监察御史:督察范围非常广泛.巡按各地.监察御史虽只八品小官,但手握天宪,气魄很大,"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摄州县,为不任职".

清巡城御史是几品

清巡城御史是正三品,巡城御史为明代官职,清初亦沿袭.隶属于都察院,负责巡查京城内东.西.南.北.中五城的治安管理.审理诉讼.缉捕盗贼等事,并设有巡城御史公署,称巡视西城察院.巡视北城察院.巡视南城察院等.各城都设有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明朝洪武年间,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再从他们中选派巡按御史.

御史大人是什么官职

御史是中国古代官名.商周时为史官.秦代御史兼掌监察,开监察机关之端. 御史大夫为最高监察官和副丞相,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御史等.汉初沿秦制,但改御史中丞为御史中执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设御史中丞,其下因事而设若干御史. 秦代中央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在秦统一六国以前,没有御史大夫这么个官名,这个官职是在秦代出现的.史书上说:"御史大夫,秦官,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御史大夫是辅佐丞相的,可以代皇帝起草诏令,接受皇帝的差遣出使,也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秦时做大官的人都佩带官

御史是哪个朝代的官职

御史是中国古代一种官名.先秦时期,天子.诸侯.大夫.邑宰皆置,是负责记录的史官.秘书官.国君置御史,自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为监察性质的官职,一直延续到清朝. 约自秦始.<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汉御史因职务不同有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曹魏增殿中侍御史.晋又有督运御史.符节御史.检校御史.北朝魏.齐沿设检校御史,隋改为监察御史.隋又改殿中侍御史为殿内侍御史.炀帝省殿内侍御史员数,增监察御史员数,又一度增设从九品的御史.唐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

风霜之吏是什么官职

"风霜之吏"指的是御史大夫.据史书记载:秦朝某官吏"纠弹为之责,私言于始皇,百官甚畏之."史籍称之为"风霜之吏".此官职应是御史大夫. 秦代御史大夫的职责 秦朝时,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律令并监察百官.御史大夫秦代最高的监察官,始皇时此官位次于左.右丞相,后逐渐成为御史台长官.西汉时御史大夫掌副丞相,故丞相.御史并称,丞相府和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凡军国大计,皇帝常和丞相.御史共同议决.丞相位缺,也可由御史大夫升任.御史大夫之秩为中二千石.由于御

古代官职的名称都包括哪些

三公.九卿.司寇.令尹.大夫.士大夫.左徒.上卿.太师.太傅.侍中.宰相.御史.太尉.参知政事.军机大臣.学士.尚书.散骑常侍.太子洗马.经略使.节度使.刺史.太守.巡抚.都督.总督.知府.郎中.长史.侍郎.参军.都尉.古代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过去距离现代较远的时代,在我国历史分期上多指19世纪中叶以前:特指奴隶社会时代,区别于近代.现代.官职是指在国家机构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这里面有职官的名称.职权范围和品级地位等方面的内容.宰相是国君之下辅助国君处理政务的最高官职.科举是以考试为主要方式

江南道御史是几品级呢

江南道御史就是江南道监察御史.唐.宋两代仅有八品官,明代为正七品,清代为从五品.此官职配置于朝廷或地方,为制衡行政机构主官的非常派朝廷或地方官员.监察御史不仅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行政官员之权利,并对府州县道等审判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