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的残值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时间: 2024-10-28 22:04:01
厂房的残值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