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不符合则不是。

时间: 2024-10-07 01: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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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吗

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不需要开具发票,视同销售价格依照以下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产品自用视同销售吗

产品自用视同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不视同销售,要注意区分.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

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是否视同销售

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是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自产的产品用于公益性捐赠账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库存商品金额是账面成本, 销售税额=同类产品售价*销项税率.

以自产产品发福利是否视同销售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自产产品发福利是否视同销售

自产产品发放福利应该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自产自用的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企业生产的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应税货物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生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则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

委托代销视同销售吗

委托代销是指受货物所有人委托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在商议好代理销售代理费的情况下,当产品销售回款后自行将商议货款付至委托人的经营活动.销售代销货物是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中的一种情况.

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吗

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的.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

宣传费需要视同销售吗

宣传费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宣传费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