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着录音取得的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该录音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属于无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视为合法证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一般是指私用窃听器材、威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
时间: 2024-10-14 01: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