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子女探望权由《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进行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时间: 2024-10-28 00: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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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包含哪些内容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

探望权可以中止吗能否中止探望权

对子女的探望权可以中止.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强制执行吗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什么

探望权的中止的条件有: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离婚探望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

一般而言,具有下列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探望权是如何行使的

探望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以及时间行使,没有约定的可以申请由法院判决行使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规定是什么

探望权的规定是: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般而言,具有下列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探望权什么情况下可强制执行

探望权在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