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被称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又称绿色原则,被公认为“对当代民法作出了重大的价值发展,我国民法典因此发展成为更具多元价值的社会化民法典。”
时间: 2024-10-18 15:5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被称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又称绿色原则,被公认为“对当代民法作出了重大的价值发展,我国民法典因此发展成为更具多元价值的社会化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