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亲属子女条件是怎样要求的

收养亲属子女条件的要求是: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法律依据】

根据《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时间: 2024-11-03 22:16:15

收养亲属子女条件是怎样要求的的相关文章

收养旁系亲属子女条件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他们的子女就是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规定的条件: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

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如下: (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依据] 根据<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

收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收养成立的条件有: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被收养人也应符合要求,收养与送养双方须自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等条件.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我国收养孩子的条件

我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是,根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条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的男性30周岁即可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

收养成立的条件

收养成立的条件是,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事实收养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事实收养的子女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事实收养的子女可以继承遗产吗

很多民间收养行为,由于不具备合法的收养手续,导致收养法律关系无效.当养父母去世,发生继承权争议时,当事人可能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收养人在做出收养决定之前,建议要事先了解是否具备收养条件,如果具备收养条件,应当依法到当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

办理事实收养需要什么条件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