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建筑物在6层以上或檐高超过20m以上者,均可计取垂直运输及增加费,增高超过20m以上时,以建筑物檐高与20m之差,除以3.3m(余数不计)为层数,累计建筑面积计算。
2、当上层建筑面积小于下层建筑面积的50%时,应垂直分割为两部分计算。层数(或檐高)高的范围与层数(或檐高)低的范围分别按1款规则计算。
3、当上层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下层建筑面积的50%时,按1款规定计算层数,乘以建筑物檐高20m以上实际层数建筑面积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工程量。
4、当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下时,层数在6层以上时,以6层以上建筑面积套用7~8层子目。
5、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但未达到23.3m,则无论层数多少,均以高一层建筑面积套用7~8层子目。
6、当建筑物檐高在28m以上,但未达到29.9m时,按3个折算超高层计算建筑面积,套用9~12层子目。
7、凡套用7~8层子目者,余下建筑面积还应套用6层以内子目。
8、地下室及垂直分割后的高层范围外的1~6层(20m以内)裙房面积,应套用6层以内子目。
时间: 2024-11-04 09: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