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的探视权的行使问题,首先可以向有关部门如基层管理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人员寻求帮助,说服对方配合或者在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探视。如果对方仍然不配合的,可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存在不宜探视的情形,对方仍拒不配合的,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2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时间: 2024-10-02 03:5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