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租赁价格是市场价格吗

公有住房租赁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完全政府财政支持建造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产权的政府提供的公有住房,属于住房保障性公共租赁的部分,完全由政府财政资金建造,建造完成之后,以象征性租金分配给低收入特别是极低收入居民居住。至于低收入居民的标准完全由政府设定的规则来确定。所以,这部分公租房完全属于保障性质,政府收取象征性的租金提供给低收入的居民居住,一般低于市场价格。

针对私人持有的住房租赁市场通常都是由市场价格机制来确定。住房租赁市场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市场有很大不同,这不仅在于在住房租赁市场的租客在这个市场中完全处于十分弱势地位,而且如果没有相关的制度安排来限制,住房的租金很容易形成垄断性定价,或房屋租赁公司很容易操纵价格。

时间: 2024-11-10 00: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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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能随意解除吗

公有住房不能随意解除,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迥异于一般私有房屋租赁使用权的性质,其所具有的永续性.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特征,使其在性质上更接近于物权而非债权,公房使用权的存续具有永续性.公房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租期届满后自然续期,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继续承租公房. 另外,公房使用权因其租金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因而具有高度的价值性.公有住房的租金由政府统一规定,公有住房人缴纳的公房租金基本只用于房屋维修的成本费用支出,房管部门并不从公房租

经济适用住房是公有住房吗

经济适用住房是公有住房吗,说明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不是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有独立限制性产权,属于保障性住房之一. 相关说明: 1.公有住房.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2.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

部队分配房算公有住房吗

部队分配房需要依据情况分类是否属于公有住房的,部队分配房分为两类: 1.经济适用性住房.主要是分给营以上军官,按照军官级别不同享受不同的住房标准,个人要掏很大一笔钱,比地方商品房要便宜得多,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并且产权归个人. 2.军官公寓.主要是分给家在住地营以下军官,针对一些边海防和艰苦地区的军官的特殊性,出于照顾的原则,随军条件可适当降低,属于周转房的性质,产权不归个人,军官调动.转业或者

公有住房能退吗

公有住房能退,说明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2.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

公有住房能任意收回吗

公有住房不能任意收回,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被收回,说明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2.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

公有住房国家会收回吗

公有住房是否会被国家收回,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法执行: <公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

租住他人公有住房算无房户吗

不算的.无房户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从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含租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企业提供优惠政策解决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没有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延续承租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无房户是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职工及其配偶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住着下面三种不在核定范围的住房面积家庭也是无房户:职工全额出资按市场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承租.建造的

国税局公有住房怎么处置

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方法如下: 单位公有住房如果是由本地政府建设,那么主要是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单位公有住房如果是由企业建设的住宅,那么主要是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相关说明: 1.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2.公有住房的优先租赁原则,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本单位正式录用的新职工.优先租赁给在当

公有住房出产权人可以收回吗

公有住房出产权人可以收回,说明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2.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