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信息公开诉讼时效是多久

政府信息公开是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行政机关作行政决定六个月内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时间: 2024-08-04 16: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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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时效是多久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时限是多久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时限一般不会超过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信息公开需要多久

申请信息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 (一)政府责任原则. (二)一般公开原则. (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四)及时公开原则. (五)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什么时候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天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在半个月之内给予答复,答复延长日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之内.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民勤国土局信息公开什么

民勤国土局信息公开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公众知晓等内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规定具体有哪些

信息公开规定具体有: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2.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信息公开时间限制范围是什么

信息公开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开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哪些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的机构有: 1.行政机关: 2.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通过定义政府信息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则在第36条以附则的形式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