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蕴中的想蕴和识蕴有何区别

五蕴分别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五种。在五蕴中,除了第一个色蕴是属物质性的事物现象之外,其余四蕴都属五蕴里的精神现象。五蕴的“蕴”是梵文的音译,意义是积聚或者和合。其中想蕴和识蕴的区别如下:

想蕴,对境想像事物,为心之作用。想即思想之义,谓意识与六尘相应,而成六想,和合积聚也。又谓能取像为体,即能执取青黄长短男女怨亲苦乐等相,此复分别,成六想身,应如受说。

识蕴,对境了别、识知事物,为心之本体。谓各各了别彼彼境界,总取境相,故名识蕴。盖识者心之异名,为了别之义,对心境而

时间: 2024-11-08 07:58:04

五蕴中的想蕴和识蕴有何区别的相关文章

自考中的脱产和业余有何区别

自考中的脱产和业余最大区别是不是利用工作时间,如果工作时间学习则为脱产,如果正常上班,上班外时间上课的为业余. 脱产,顾名思义,即脱离生产.简单的解释就是脱离工作生产岗位,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一种学习形式.在我国脱产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一种学习形式,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中组成部分,我国国民教育形式有三种: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 业余方式一般在院校驻地招收学生,安排夜晚或双休日上课,所以,适合在职考生报考.业余也称夜大,指的是利用周末和晚上授课的教育形式.

日历中搬家与入宅有何区别

1.入宅:即迁入新宅,汉族民间新居落成典礼. 乔迁新居须择吉日,喜双日忌单日.移徙,旧指搬家迁移之意,亦称入伙,入宅.即是搬家入新居的意思.通常古时在移徙的同时,还有一系列相伴活动如安香,安灵.通常称为归火.即入宅安奉祖先福神香火等事. 2.搬家:指从一个地方搬到一个新的地方.不是新居.不用请祖安神.或租用住房等等. 老皇历这外,这些都是人们说的搬家.<象吉通书>云:"凡论入宅归火,世俗但以日下神杀为避:殊不知新立宅宇,未入香火,则是未有主宰:即入香火,人眷则有司命之神不可不谨慎择日

古文中的注和疏有何区别

注指对古书的注解,狭义的"注只指注解,而广义的则包括传.笺等.疏是相对"注而言的,在"注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作注解就叫作"疏."疏是对"注的解释.

佛教五蕴是指什么

五蕴分别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五种.在五蕴中,除了第一个色蕴是属物质性的事物现象之外,其余四蕴都属五蕴里的精神现象.五蕴实际上是佛教关于人体和其身心现象都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理论.五蕴的"蕴"是梵文的音译,意义是积聚或者和合.佛教认为世间一切事物都是由五蕴和合而成,一人的生命个体也是由五蕴和合而成的.

佛教五蕴是什么意思

佛教五蕴分别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五种,佛教认为世间一切事物都是由五蕴和合而成,人的生命个体也是由五蕴和合而成的,故五蕴的意思是五种不同的聚合.在五蕴中,除了第一个色蕴是属物质性的事物现象之外,其余四蕴都属五蕴里的精神现象.五蕴实际上是佛教关于人体和其身心现象都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理论,五蕴的"蕴"是梵文的音译,意义是积聚或者和合.

五蕴是什么意思

五蕴分别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五种.在五蕴中,除了第一个色蕴是属物质性的事物现象之外,其余四蕴都属五蕴里的精神现象. 五蕴理论.五蕴实际上是佛教关于人体和其身心现象都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理论.五蕴的"蕴"是梵文的音译,意义是积聚或者和合.佛教认为世间一切有情都是由五蕴和合而成,一人的生命个体也是由五蕴和合而成的. 互相关系 五蕴中的色蕴,分为内色与外色,就是根与境(尘).尘是所知道的境,根是我们的识所依靠来知道外境的.心与境接触的那个心理称为触.触当时能知外境的是识,心.境接触之

受想行识亦复如是什么意思

受想行识亦复如是佛教用语,是指佛教把所有能识知.能了知的所有现象,都归于"心"这个概念的范围中."受想行识"是佛教用语,是指"五蕴皆空"中"五蕴"中除了"色蕴"之后的四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

无受想行识什么意思

受想行识是"五蕴"中除了"色蕴"之后的四蕴.出自<般若波若蜜多心经>. 受蕴:既是领取纳受之意.对于顺境与逆境的领纳感受,它可分为身受和心受.身受由五根和五境所引起,它有苦.乐.舍(不苦不乐)三种感受:心受由意根所引起,有忧.喜.故受有苦.乐.舍.忧.喜五种性质. 想蕴:心于所知境执取形象.既是看.听.接触东西时,会认定所对的境有一定的相貌,然后为它安立名称,生起认识的心理. 行蕴:"行"是造作之义,行蕴是驱使心造作诸业,所造作的行为

什么叫心不相应行法

心不相应行法是佛学术语,乃俱舍家.唯识家等对于一切诸法所立五位分类中之第四位.又作心不相应行蕴.非色非心不相应行法.非色不相应行蕴.心不相应法.不相应行法.不相应行.不相应.指不属于色.心二法,与心不相应之有为法之聚集.依小乘说一切有部之义,在色.心及心所之外,另有与心不相应之实法,其体系有为法,又为五蕴中之行蕴所摄,故称心不相应行.经部.唯识等则主张不相应行乃于色心之分位所假立者,并非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