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时间: 2024-11-10 21:07:25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