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是否合法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因此,学校为牟利面向学生推销商品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严禁学校以牟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一旦发现,当地教育部门应对学校处以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时间: 2024-12-26 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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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除学生是否合法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每一位学生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及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需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因此,学校开除学生,是不合法行为.

为学校建设学生能做什么

为学校建设学生可以做以下活动: 1.学生个体最重要的就是好好学习,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能代表学校的形象与风貌. 2.对于学校的组成部分班级或者学院来说,要迎合学校改革或是建设的核心,举办一些活动,可以进行班会,校史知识普及. 3.可以拉一张条幅,声援一下学校建设. 4.举办校园环境建设,绿化校园,美化校园活动. 5.投身整理图书馆,机房卫生,食堂的服务质量,体育馆卫生,宿舍卫生,为学校卫生奉献自己一份力量.

学校管理学生手机

学校管理学生手机的方法: 1.使学生个人提高各方面的认识: 作为学生本人,对各个方面起着决定性因素.学生应该培养自身的一种正确消费观念和勤俭节约的良好行为习惯,特别是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应该要有明确的态度去对待问题,在物质上不能够有一种"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思想.况且,目前我们的任务是认真学习,对于其他一切影响我们学习的东西,我们都要有一种排斥性,并努力为我们的将来打下基础. 让学生从小养成艰苦朴素.勤奋节俭的良好品质,学会自立.自强,全心求学,掌握过硬本领,将来成为有用之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都分为哪几级

共五级,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校给学生买的什么保险

学校给学生买的保险叫学平险,学平险只支持3-18岁办理.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基本是针对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 一般来说学平险的报销范围包括意外身故/残疾保障.门诊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等,它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意外住院.疾病住院等多项保险责任.学平险的价格较低,因此保障的额度较低,保障力度较弱.市面上有不同的类型学平险,住院报销的比例有所区别,大多数产品的报销比例为70%-80%左右,具体数据可以在购买的学平险的保单中查看到.

学校对学生的要求是

学校对学生的要求有: 1.思想品行端正,学习态度端正. 2.有强烈的求知欲望,有积极上进的思想. 3.遵守校规校纪,热爱班集体. 4.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自尊自强自爱. 5.加强对孩子进行心理素质教育.自主教育,提高孩子的自觉意识. 6.学校多培养学生独立生活的能力. 7.加强学生的文明礼仪教育.行为习惯的培养.

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程序属于

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程序属于应用软件. 应用软件是和系统软件相对应的,是用户可以使用的各种程序设计语言,以及用各种程序设计语言编制的应用程序的集合,分为应用软件包和用户程序.应用软件包是利用计算机解决某类问题而设计的程序的集合,供多用户使用. 应用软件是为满足用户不同领域.不同问题的应用需求而提供的那部分软件. 它可以拓宽计算机系统的应用领域,放大硬件的功能.

老师不让学生上晚自习合法吗

只能说这行为并不合理,不牵涉到合法与否的问题.我国并没有哪条法律相关的法律规定.勉强要说的话就是你有受教育的权利. 晚自习如果是学生自愿的是合法的,如果是学校强迫推行的属于违法行为.显然强制性的晚自习剥夺了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 按照原国家教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同时还规定"学生每天到校时间,小学一般不早于7:50,中学不早于7:30:离校时间小学不晚于16:30,中学不晚于17:30.允许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季节变化做

学校是学生法定监护人吗

学校不是学生法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