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3、中央军事委员会;
4、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5、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6、外交部;
7、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1、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3、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4、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时间: 2024-11-06 01: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