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司法鉴定部门属于司法局主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时间: 2024-10-22 14:48:16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同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自行委托司法鉴定在法律上是没有被禁止的,也就是可以不用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允许自行委托鉴定所进行相关的鉴定工作,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因此需要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能对此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异地做司法鉴定有效.鉴定机构可以独立承接合法的委托者的司法鉴定申请,对委托者没有地域的限制.即:只要是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国内任何地域的任何鉴定委托,但要经过公安部门的同意后在进行法医和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
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实事求是的回答鉴定中心所提问的问题. 鉴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要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还要根据委托要求给予责任能力.行为能力等相关能力的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为: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
对司法鉴定有疑议的处理方法有:申请重新鉴定,或搜集证据推翻鉴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病情司法鉴定不是必须做,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伤情鉴定结论和具体情节确定案件性质建议做病情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
司法鉴定结果是可以推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