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哪些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全部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也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时间: 2024-10-03 14: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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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复印或复制病例资料

患者出院之后,如果需要复制病历资料,以下人员可以到就医的医院医务部门复制: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是什么意思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有权查阅财务报表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其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

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要件有哪些

有下列要件: 1.客观要件.用于正当目的. 2.主体要件.少数股东权模式,即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方可行使查阅权.单独股东权模式,即任何股东均可单独行使查阅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股东转让股份后还有查阅权吗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你在转让股份后,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就不再有权利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报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

怎样将u盘的资料复制到电脑

打开桌面上的我的电脑图标,然后双击打开U盘.在U盘存放的文件中找到自己想要复制的资料.单机选中,然后右击选择复制.打开电脑上的一个存储盘,在任意位置,右击选择粘贴即可.

患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患者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疗方法.手段.效果.风险.预后等方面的权利:有权知道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专业.地位;有权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有权了解详细的医疗费用情况等.2.保护隐私权:医务人员应保守患者的个人隐私,如身体和精神缺陷.传染病史等.但如果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将给患者本人.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这种权利带来的损失,医务人员可以超越患者的权利要求.3.医疗选择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4.医疗诉讼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查阅是什么意思

查阅的意思为抽阅书刊.文件等有关部分.出自<东周列国志>第一回:至三十九年,姜戎抗命,宣王御驾亲征,败绩于千亩,车徒大损,思为再举之计,又恐军数不充,亲自料民于太原. 造句: 1.为了备课,老师经常到图书室查阅资料. 2.为了明天的演讲,小兰查阅了大量资料. 3.校长不但看了我的考分,还查阅了我的试卷. 4.他把资料整理好,以便今后可以随时查阅. 5.这篇论文写得精彩极了,他一定查阅了不少资料.

司法鉴定人享有哪些权利

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有: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