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有实权,院长有讨论和决定权,不仅权力很大,责任和压力也是很大的。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时间: 2024-12-27 07:48:35
法院院长有实权,院长有讨论和决定权,不仅权力很大,责任和压力也是很大的。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