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的信用要良好,家庭收入要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至少要存有当月缴存额5倍以上的余额。
3、借款人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4、借款人停缴公积金超过两个月的,须按管理中心要求核定的标准连续正常缴存半年或以上。
5、借款人必须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
6、借款人必须是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7、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山市户籍职工。
8、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城市(广州、佛山、东莞、珠海、惠州、江门和肇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时间: 2024-10-01 14: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