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有不安抗辩权吗

担保合同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时间: 2024-08-25 08: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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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有: 1.中止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担保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些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

不安抗辩权与默示毁约有什么区别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间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依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与默示毁约的区别如下: 第一,前提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其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合同债务履行时间必须有先后之别.即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只有在首先作出履行以后,另一方才作出履行.而默示毁约无此前提. 第二,依据的原因不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中有哪些规定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包括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法律依据] 我国的<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担保合同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

不安抗辩权履行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

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