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待业证明,退休证明,原单位批准的证明,下岗证;,当地乡(村)证明。
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4、经营场地证明:
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5、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6、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7、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时间: 2024-10-29 10: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