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贪污了吗﹖

根据史料记载,张居正没有贪污,并且家人也都作风清廉。

万历在张居正死后抄其家产,当地官员一听说就立刻封了张家,等到查抄的专员从北京赶到湖北张家,张家有不少饿死的人。可见,张家没有多少粮食食物等储备。在查抄家产后,查不出比张居正俸禄多少财产,查抄人员疑是家人转移家产,迫得儿子自尽也没有任何收获。

由此可见,不仅张居正没有贪污,就连他家人的生活作风也很好。和同时代的严嵩、徐阶等比,实在是差别太大。

时间: 2024-09-08 12:36:15

张居正贪污了吗﹖的相关文章

贪污挪用公款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贪污挪用公款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辩护人的基本信息.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认定构成贪污犯罪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

贪污公款与受贿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贪污公款与受贿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侵犯客体不同. 2.侵犯对象不同.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处罚如下: 一.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贪污共犯定罪处罚是怎样的

按照贪污罪定罪.判处刑罚时主犯从重处罚.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认定共同贪污要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共同贪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

贪污与受贿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和受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具体是: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的.

共同贪污犯罪如何认定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贪污多少钱会被立案

贪污罪的数额立案标准是: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达到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