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
2、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证书面申请。
3、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4、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5、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6、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六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7、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法律依据】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7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时间: 2024-11-03 22: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