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时间: 2024-09-22 11:21:28
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程序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局不肯指定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31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
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有以下顺序: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当监护权发生争议时,社区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这是因为: (一)根据<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二)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 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即可. &
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的规定是: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顺序进行指定.根据<民事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
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法院指定监护人需要遵守的流程是: 1.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2.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 3.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4.法院选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