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 2024-09-04 0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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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到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的情形.

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都有哪些规定

我国新婚姻法的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夫妻双方债权和债务的相关具体规定. 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刑诉法二百三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释义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释义如下:这一条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规定.该规定列明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都需要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3.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合同法52条第二款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第二款中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有不同的解释.主要特点是恶意取得无效.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绝对无效.理由是:我国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制度,是针对严重抵触.违反合同制度目的的合同而设立的制度,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都是法律坚决不许存在的.这与外国的一些立法例承认有相对无效的合同有区别. 其二,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主要理由是:<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中的"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当区分为损害特定的第三人还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