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犯罪剥夺政治权利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时间: 2024-09-15 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