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时间: 2024-08-24 04: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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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交你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如果你要维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必不可少的了.下面就告诉你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工具/原料 因特网申请表信封.邮票.或ems 方法/步骤 1 网上查询"***(要求其公开信息的单位名称)政府信息公开",出来的是官方公布的信息公开界面,内有"信息公开指南"打开它. 2 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内容,选择信息公开申请方式:邮寄或网络均可,最好是邮寄. 3 在信息公开页面里根据要求下载申请表,填写的时候,注意,如你申请某一个单位公开若干个资料,公开几个资料就要填几张申请表.如果涉及

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 2.公开指南 3.申请办理 经验步骤: 1 政府信息公开.访问官方网站,在主页的右上角点击[政府信息公开],进入政府信息公开的界面. 2 公开指南.如果新手,无相应的申请经历,尽量先阅读政府信息公开界面中的[公开指南],了解相应部门的信息分类.信息公开范围,如果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建议不必申请,申请了也是徒劳. 3 申请办理.熟悉了公开指南后,进入[申请办理]栏目,按要求填写.填写时注意一下几点:①带红星的为必填项目.②联系电话等务必填写准确.③申请目的.所需信息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什么意思

信息公开一般都是面向公民的,人民群众在一些信息公开上面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公民.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如何起算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申请政府信息的方式方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时效是多久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 (一)政府责任原则. (二)一般公开原则. (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四)及时公开原则. (五)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什么时候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天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在半个月之内给予答复,答复延长日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之内.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